柳州市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全心全意依靠教职工办学的方针,依法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完善现代学校制度,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学校依法治校、和谐校园建设,规范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程序,依法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和《广西壮族自治区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作规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形式,是学校管理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当建立和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教育方针,认真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要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学校规章制度,正确处理国家、学校、集体与教职工的利益关系。
第六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教职工(代表)大会在中国共产党学校基层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行使职权。
第二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
第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讨论建议权
1、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2、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它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3、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它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4、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二)讨论通过权
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教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履行讨论通过权时,大会表决的方案或办法须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半数以上教职工(代表)通过方为有效。对未获得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方案或办法,应在广泛征求意见修改后进行复议,再次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不能以党政工联席会议、学校工会委员会、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团团长、执行委员会或专门委员会扩大会议等其它方式审议通过。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做出。
讨论通过的方案或办法由校长颁布实施。
(三)评议监督权
1、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每年评议一次学校领导干部,结合学校年终干部考核进行;学校领导干部向所在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提出述职报告。教职工代表根据领导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和岗位责任,全面评议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在评议的基础上进行民意测验。民意测验的结果应向党委、行政及时汇报;
2、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3、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它事项。
第八条 上述范围内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有关方案、制度的制定和修改,必须要吸收工会组织参与。
第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沟通机制,全面听取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和建议,并合理吸收采纳;不能吸收采纳,或短期内无法解决的问题,应当及时做出说明。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教代会代表)
(一)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代会代表。
(二)教代会代表以学院、系(所、年级)、室(组)等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
(三) 教代会代表可以按照选举单位组成代表团(组),并推选出团(组)长。
(四) 教代会代表要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教代会代表名额按以下比例确定:
教职工人数在80—200人的,代表名额不低于教职工总人数的(下同)35%,且不少于30人;
教职工人数在201—500人的,代表名额为20—30%;
教职工人数在501—1000人的,代表名额为15—20%;
教职工人数在1001—5000人的,代表名额为6—15%;
教职工人数在5000人以上的,代表名额为5—8%。
第十一条 教代会代表以教师为主体,教师代表不得低于代表总数的60%,女教职工代表的比例应与女教职工占教职工总数的比例相适应;保证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师代表;民族地区学校,少数民族代表应占一定比例。
第十二条 教代会代表的产生
(一)由学校工会制定代表选举方案,内容包括:各选举单位代表人数、名额分配、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办法等。
(二)各选举单位召开会议,依据分配的名额和条件,商定代表候选人名单(候选人名额一般应多于应选代表名额的1/5)。按照差额选举的原则,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候选人当选应获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的半数以上同意。
各选举单位也可以通过直接民主选举的方式产生教代会代表。
(三)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一般应选为代表,在选举时,名额分配到有关选举单位,以普通教职工身份参加选举。
(四)教代会代表资格审查小组负责对各选举单位上报的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审查内容为当选代表是否符合所规定的条件,是否符合所分配的结构、比例,是否符合产生程序。审查确认有效后公示,并将代表登记表存档。
第十三条 教代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或5年,可连选连任。
代表出现缺额,应及时补选。补选代表的条件和程序与选举代表相同。
第十四条 代表调动、退休和撤换、增补程序:
(一)教代会代表在任期内退休、调离本单位或离岗六个月(含六个月)以上的,其代表资格终止。教代会代表出现缺额,按选举程序规定及时补选。
(二)教代会代表对所各选举单位教职工负责,并接受监督。代表失去教职工信任的,由原选举单位向学校工会提出撤换申请。经同意后,召集原选举单位全体教职工开会讨论,允许本人申辩,全体教职工过半数同意撤换的,书面报告学校工会同意后,宣布撤销其代表资格。
第十五条 教代会代表享有以下权利:
(一)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在教代会上充分发表意见和建议;
(三)提出提案并对提案办理情况进行询问和监督;
(四)就学校工作向学校领导和学校有关机构反映教职工意见和要求;
(五)因行使代表权利受压制、阻挠或者打击报复时,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和控告。
第十六条 教代会代表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努力学习并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党和国家关于教育改革发展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思想政治素质和参与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积极参加教代会的活动,认真宣传、贯彻教代会决议,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
(三)办事公正,为人正派,密切联系教职工群众,如实反映教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
(四)及时向选举单位教职工通报参加教代会活动和履行职责的情况,接受评议监督,在任期内至少述职一次;
(五)自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职业道德,提高业务水平,做好本职工作。
第四章 教代会组织规则
第十七条 教职工人数在80人以上的学校,建立教代会制度;不足80人的学校,建立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制度。教职工大会制度的性质、领导关系、组织制度、运行规则等,与教代会制度相同。
第十八条 高等院校应在院、系建立二级教代会制度或教职工大会制度,二级工会或部门工会作为其工作机构。乡镇中心小学所属小学、幼儿园教职工30人(含)以上的应建立二级教职工大会制度。
第十九条 教代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闭会期间遇有重大事项,或与教职工切身利益关系重大的问题,经学校、学校工会或1/3以上教代会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开教代会。
第二十条 教代会每3年或5年为一届。期满按程序进行换届选举。
第二十一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可设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可邀请学校有关未当选的领导干部、群团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和离退休干部、教师代表参加教代会。列席或特邀代表由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提名,经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产生,但总数不宜超过正式代表的20%。列席或特邀代表在教代表会上有发言权,没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二十二条 教代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在教代会代表中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可以由选举为执行委员会委员的学校领导和工会主要负责人担任。执行委员中,教师代表应占多数。教代会闭会期间,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可由执行委员会联系有关专门委员会与学校有关机构协商处理。其结果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
第二十三条 教代会专门委员会(或小组,下同)根据学校实际需要设定,一般可设提案工作委员会、教育教学工作委员会、科研工作委员会、干部评议与监督工作委员会和权益保障工作委员会等。其成员应为教代会代表。
第二十四条 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学校实际情况制定职责,协助和督促行政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大会提出的任务和目标,积极开展民主管理活动,促使决议、决定的实现和有关提案的落实。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负责,在工会主持下完成教代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五章 教代会工作机构
第二十五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工会承担以下与教代会相关的工作职责:
(一)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会议议题、方案和主席团建议人选;
(二)教代会闭会期间,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组织各代表团(组)及专门委员会(小组)的活动,主持召开教职工代表团(组)长、专门委员会(小组)负责人联席会议;
(三)组织教代会代表的培训;接受和处理教代会代表的建议和申诉;
(四)就学校民主管理工作向学校党组织汇报,与学校沟通;
(五)对学校违反教代会制度的行为,提出意见并要求改正;
(六)完成教代会委托的其它任务。
选举产生执行委员会的学校,其执行委员会根据教代会的授权,承担前款有关职责。
第六章 教代会的召开
第二十七条 召开教代会一般分三个阶段,即筹备阶段、预备会议、正式会议。
第二十八条 教代会筹备阶段主要工作
教代会召开前,由学校工会提出会议方案,报同级党组织批准,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和教育工会。主要工作是征集提案,培训教代会代表,确定大会议题和起草有关文件。
(一)成立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筹备领导小组由学校党、政、工主要负责人及有关人员和教师代表组成,党组织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工会主席(或常务副主席)任副组长。下设若干专门工作组,如:组织组、材料组、代表资格审查组、提案组、宣传组、会务组等。
(二)确定教代会中心议题。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应根据学校中心任务,针对学校改革、管理、分配和教职工最关心的问题,在广泛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基础上,经与学校党政工联席会议协商,确定大会中心议题,并提请教代会表决通过。
(三)学校行政负责起草校长工作报告、财务工作报告、规章制度等有关专题报告并拟好提交大会审议的方案,邀请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成员参与讨论确定方案。
(四)学校工会负责拟定代表、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名额分配方案,如代表人数组成比例、代表条件、选举单位划分、代表名额分配等;提出大会议程、日程、选举办法草案;提出代表资格审查小组教育名单;提出教代会执行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和各专门委员会组成方案;提出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人选建议名单;拟定经费预算等。
(五)教代会主席团实行非常任制。主席团成员必须是本届教代会正式代表,由学校和学校工会主要领导和教师代表及有关人员组成,教师代表应占多数。主席团成员建议名单,由工会广泛征求意见,经筹备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预备会议通过。
(六)做好提案征集和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教代会召开前的一个月,学校工会向全体教代会代表发出征集提案通知。可采取日常征集和会前征集相结合的提案征集方式。内容应围绕学校的改革和发展,突出教学、科研、管理、教职工队伍建设、民主工程以及教职工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等提出。提案应是一事一案,1人提议2人以上附议,也可由代表团(组)集体提出。
教代会代表培训工作由工会负责,工会要围绕本次教代会的任务、职权,对教代会代表进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民主管理和参政议政知识等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七)提案的立案。提案征集结束后,由提案工作委员会进行登记、分类、归档,并审查立案。立案的原则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具有实施价值和实施可能;符合规定程序和提案要求。对有争议的提案,提交执行委员会确定是否立案。
(八)提案的办理。经审查立案的提案,提案工作委员会转校领导签署意见后交承办部门,承办部门应定人、定时,认真处理,将提案处理意见或落实情况反馈给提案人。凡未立案的提案,应作为意见转有关部门处理,告知提案人,并说明原因,作为建议内容归档。
(九)教代会筹备领导小组向学校党组织汇报筹备情况,拟定召开教代会的通知,由学校党组织发文。
(十)需提交会议审议的文件,应于会议召开5天前印发给教代会代表,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
主席团的主要职责:主持召开大会,领导大会期间的各项活动;研究需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和决定的事项;听取和综合各代表团(组)对各项方案的审议意见;起草大会决议;主持选举、表决等事项;处理与大会有关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九条 教代会预备会议主要内容
预备会议由筹备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全体代表参加。
(一)听取大会筹备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或听取代表增替补情况的说明;
(三)通过大会议程;
(四)选举大会主席团和秘书长名单;
(五)通过大会主席团执行主席分工名单;
(六)通过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工作委员会组成方案;
(七)通过、决定大会其它事项。
通过有关事项一般采取举手表决方式。
第三十条 教代会正式会议主要内容
须有2/3以上教代会代表出席,方可宣布召开。会议选举和表决须经代表总数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大会由主席团执行主席主持。
主要议程:
(一)大会开幕;
(二)听取学校工作报告;
(三)听取学校财务工作报告;
(四)听取工会工作报告;
(五)听取提案工作报告;
(六)听取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等议案的说明;
(七)听取上一届(次)教代会闭会期间,执行委员会或联席会议所决定的相关事项的报告;
(八)讨论和审议大会工作报告、方案、决议草案等;(九)民主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十)对有关报告进行表决,并分别做出决议;
(十一)大会闭幕。
第三十一条 教代会结束后15日内向上级工会报告会议召开情况。
第七章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工作由学校工会主持。学校工会在学校党组织领导下,通过工会委员会、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做好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十三条 学校工会会同教代会执行委员会组织传达贯彻教代会精神,督促检查教代会决议的落实,协调各职能部门督办落实代表提出的提案,开展评选表彰工作。遇有急需解决的重要问题,主持召开教代会代表团(组)长、各专门委员会负责人联席会议,根据需要邀请党政领导和有关人员参加,进行协商处理,并向下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
第三十四条 学校工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完成学校需要经过教代会完成的听取教职工意见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五条 学校工会做好教代会资料档案的整理和管理工作,内容包括:历届教代会代表、主席团成员、教代会执行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小组成员名单;教代会有关文件、记录、讲话、报告、决议、决定和总结;教代会代表的提案表及处理结果记录;教代会联席会议及各专门委员会重要活动的记录;民主管理的各种调查报告等。
第八章 教代会工作制度
第三十六条 根据学校的具体情况,教代会可建立以下工作制度:
(一)调查研究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专门委员会对教代会涉及的有关问题进行专题调查与研究,并向教代会提出建议。
(二)代表听证制度。学校在重大决策前,应召集相关教代会代表和有关人员进行听证,吸纳合理化建议,实现决策科学化、民主化。
(三)沟通协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座谈会”、“恳谈会”、“咨询会”等,组织教代会代表或代表团(组)长就教职工普遍关心的问题与学校领导进行沟通协商。
(四)检查和视察制度。组织教代会代表或教代会专门工作委员会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教代会决议的贯彻及提案的落实等情况进行检查、视察,促进工作、决议的落实。
(五)接待日制度。规定每季度(月)的一天为民主管理接待日,由学校工会或教代会专门委员会负责人接待教职工来访,及时做好释疑解惑工作。
(六)提案评选制度。学校工会和教代会提案专门工作委员会对本届(次)教代会的提案进行评选,对评选出的优秀提案给予奖励,提高提案的水平和效果。
(七)代表培训制度。学校工会应对教代会代表进行形势任务、民主管理等基本知识培训,不断提高代表参政议政的能力和素质。
第九章 教代会与学校党组织、行政、工会
第三十七条 学校党组织是教代会的领导机构。学校党组织应定期研究教代会工作,审定教代会筹备方案,协调教代会与学校行政的关系,按照有关法规帮助教代会正确行使职权。教代会要在学校党组织的领导下围绕学校教育教学改革和发展开展工作并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学校行政是教代会的保障机构。学校行政应当尊重教代会的法律地位和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支持保障教代会行使各项职权,并提供物质保障。应将教代会工作纳入学校年度工作计划,教代会会议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务预算;对教代会依法通过的有关决议、决定和方案应当组织实施。教代会应尊重和支持校长依法行使管理、决策的职权,动员和组织教职工以主人翁姿态做好学校各项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第四十条 教代会和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可以结合举行,但应按会议议程分段召开。
第九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学校可以结合实际,依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实施细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由柳州市教育工会、柳州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